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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枪支。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的管制,其中对公务用枪采取配备制度,对民用枪支实行配置制度,并严格规定配备公务用枪和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的范围以及使用的条件。枪支流散于社会是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枪支出租、出借是流散于社会的一种因素。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枪支,包括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本罪。
  “非法出租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擅自收取租金,将公务用枪或民用枪支在一段时间内有偿租给他人或单位暂时使用的行为。
  “非法出借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擅自将公务用枪或民用枪支在一段时间内无偿借给他人或单位暂时使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出租、出借枪支、弹药,而故意出租、出借给他人。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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