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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国家政权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组织”是指有目的地挑选、纠集人员。“策划”是指以颠覆我国现政权为内容而进行的密谋计划。“颠覆国家政权”是指以各种非法手段推翻国家政权组织,包括我国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内的整个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指以各种方式改变现有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
  本罪属行为犯,本罪的构成,不要求有颠覆政府的实际危害结果,行为人只要进行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是否得逞,均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故意。

   二、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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