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第1款,第2款),是指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是指秘密窃取各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取走。其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为暗中进行。(2)行为人秘密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是不被前述物品的所有者、保管者发现的,即秘密是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因此,即使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时,已被他人发现或暗中注视,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窃取行为不被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是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即在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所有者或保管者在场的情况下,突然公开将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夺走。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故意窃取、夺取。
二、处罚
依照本条之规定,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质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严重“通常是指多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一次大量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杀人、强奸、抢劫等重大犯罪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结伙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毁灭罪迹、嫁祸于人;作案手段恶劣等等。
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行为人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