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网上文章、律师答疑、论坛观点均为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如有不妥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首席法律顾问:董维芹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13383118651
 电子信箱:Donglushi@126.com
 留言QQ:164139101[点击留言]
  站内资料查寻
法规导航
网上留言咨询!
  专业频道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第1款,第2款),是指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是指秘密窃取各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取走。其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为暗中进行。(2)行为人秘密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是不被前述物品的所有者、保管者发现的,即秘密是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因此,即使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时,已被他人发现或暗中注视,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窃取行为不被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是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即在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所有者或保管者在场的情况下,突然公开将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夺走。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故意窃取、夺取。

  二、处罚
  依照本条之规定,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质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严重“通常是指多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一次大量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杀人、强奸、抢劫等重大犯罪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结伙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毁灭罪迹、嫁祸于人;作案手段恶劣等等。
  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行为人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07--2010 (C) 河北法律律师网 版权所有(如有意转载我站内容,需先给我站建立友情链接!欢迎与我站交换链接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刊载文章以共享、研究为目的;如有不妥,请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
法律咨询热线:13383118651 电子邮箱:Hebls888@126.com  留言QQ:164139101(单击直接留言)
网站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 网站技术支持:金桥电脑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