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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船只、汽车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刑法第122条),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即不特定多数旅客和乘务组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运载旅客、物品的船只、汽车的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船只、汽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暴力”是指对船只、汽车上的人员,特别是驾驶人员、售票人员,实施捆绑、殴打、伤害等行为,迫使船只、汽车改变方向或自己亲自控制航空器。
  “胁迫”是对乘务人员施以精神恐吓和强制,如以车、船相威胁,使驾驶、操纵人员不敢反抗,听凭其指挥或自已亲自操纵驾驶。
  “其他方法”是指上述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任何其他劫持方法,如使用麻醉品将驾驶人员致醉、致昏等,使驾驶人员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从而达到劫持船只、汽车的目的。
  “劫持”是指犯罪分子以上述手段按照自己的意志强行控制船只、汽车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

  二、处 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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