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主权,是一个国家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外交权等。
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领土完整,是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更不能被侵占,他是国家主权独立的标志之一。国家安全是国家不受外国的军事侵略。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勾结外国”不公包括勾结外国官方机构,如政府、军队和其他国家机构,以及这些机构在我国的代表机构,而且包括勾结外国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还包括外国的个人。 “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是指勾结国境线外的非国家的机构、组织和个别人。同时还要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如擅自允许外国在中国享有司法权、擅自允许处国军队进驻本国,勾结外国发动对中国的武装进攻等
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是指境内机构、组织、个人实施的下列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1)与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2)接受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3)与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即中国公民。
外国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本罪主体,主要是那些混入我党、政、军机关内部,窃据要职、掌握重要权力的人或者有重大政治影响的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的行为危害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