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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

  暴力取证罪(刑法第247条),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人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
  “证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证据的一种。
  “暴力”既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采用殴打、伤害甚至肉刑等危害证人人身安全的手段,逼取证人证言。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二、处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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