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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经过公证机关明确赋予具有强制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一方不按债权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是人民法院发现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可以作出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不是依法制作的,二是债权文书不真实、不合法,三是超过规定范围的(即追偿债款、物品以外的文书,如一般合同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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