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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先予执行是否要提供担保

  为了保证被申请一方不因先予执行错误遭受损失,也为了使申请一方在请求先予执行时持慎重态度,《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 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申请人是否有能力提供担保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在一般情况下,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必令申请人提供担保。除此而外的案件,如果认为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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