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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执行新制度

  2007年10月28日,通过了新的民事诉讼法,自2008年4月1日实施。这次执行程序变化很大,在新民诉法中,针对以前社会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确立几项新的执行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惩处的力度,能够有力推进执行制度的开展,必将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下面谈下个人的看法:

  (一)“立即执行”制度。根据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执行人员只有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方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否则属于违法行为。这一条存在重大的纰漏,有的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以后,就转移隐匿财产,执行通知书反而成为“转移隐匿财产通知书”,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秩序。有鉴如此,新的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就有效避免了上述恶性行为的发生。

  (二)财产报告制度。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财产报告制度。尽管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有的地方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 但因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这一制度,经常有一些有财产的“老赖”对其置之不理,故意拖延不履行,严重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新民诉法确定了财产报告制度,第17条规定: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三)执行震慑机制。修改前的民诉法中,尽管规定了一定的处罚措施,但是由于可操作性差,处罚措施又少,发挥不了很大的震慑作用。有些被执行人善于钻法律的漏洞,在债务不履行的情况下,照旧进行高消费、投资,贷款而没受到多大的惩罚,给执行工作带相当大的负面影响。这次新诉讼法填补了这项漏洞,建立了联动机制,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人们法院也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形成社会上的监督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这就很好让失信者在社会生活中感觉到到处为难。(四)重罚制度。以前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之所以有恃无恐地拖延执行甚至拒绝执行,从很大程度上和执行的处罚力度过小有关,过小的处罚力度对于他们来说构不成多大的威胁,比如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的最高处罚数额3万,这对于有些经济实力较强的单位算不了什么,所以他们可以宁愿挨罚,也不协助。新的民诉法提高了处罚数额,规定对个人的罚款数额最高可达1万,对单位的罚款数额最高可达三十万元。 最高罚款数额是原来的十倍,对于那些人来说,是不小的经济负担,可以有效遏制一些拒不履行者。(五)申请执行时间的延长。新民诉法从“司法为民”的理念出发,提高了执行申请时间。相比修定前的规定,新民诉法一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时间为二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这条规定即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能有效避免“老拖”们的侥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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