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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1、一级至四级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均属于完全失去劳动能力,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四项待遇:一是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二是基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标准是一级为90%本人工资,二级为85%本人工资,三级为80%本人工资,四级为75%本人工资,如果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津贴以最低工资标准为标准;三是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如果基本养老待遇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差额部分随伤残津贴作相应调整,给付至工伤职工死亡。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的标准给付伤残津贴,直至工伤职工死亡。工伤职工按规定应一次性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并入工伤保险基金;四是用人单位以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2、五级、六级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一般属于大部分失去劳动能力,应当保留劳动关系并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六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有:一是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是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标准是: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如果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津贴以最低工资标准为限;三是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伤职工缴纳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四是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五级66个月(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4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54个月(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8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这里要说明的是,如果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就不再享受伤残就业补助金,也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七级至十级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一般对于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不会有很大影响,所以在劳动关系方面,《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退出工作岗位。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要求,就可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其享受的待遇有两项:一是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七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二是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七级36个月(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6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28个月(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0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20个月(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4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12个月(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样,如果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就不再享受所有这两项补助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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