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1-6级的工伤致残职工,由地方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发放费用。对于7-10级的工伤致残职工,除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同时享受破产企业安置政策。
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工残人员和职业病患者的伤残补助费、生活费、医疗费及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的抚恤金等经常性费用,中央财政按10年一次性拨付。
对企业关闭破产时鉴定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或者过去鉴定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但未发或欠发一次性补助金的,给予补发,有关费用标准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