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下列情形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该《条例》第15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工伤:
l.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急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病复发的。这里的工作时间应包括:正常的工作期间、工作的预备期间、工作的间歇期间、延长工作的期间、工作的收尾期间等。
这里的工作场所应包括与工作有联系的一切场所。如工作预备、正常工作、工作间歇、工作延长、工作收尾等场所。因此,职工中午时间在厂食堂就餐受伤包括食物中毒等均应认定为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