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伤亡的人员属于人身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赔偿项目及计算的司法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方法。
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具体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如下:
一、医疗费为诊疗费、治疗费、化验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之和。
二、误工费为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要的时间确定,其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误工时间应当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日或者按照实际误工时间计算。
三、护理费赔偿金额为护理人员工资(元/天)×护理期限(天)。
护理人员工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四、交通费:为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其数额计算应以正式票据为凭,根据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确定。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为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 赔偿年限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为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其计算方法为价格按普通适用的原则确定,根据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计算其费用总额。
九、丧葬费:
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天)×6个月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没有其他抚养人的,抚养费用当然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在计算时应确定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则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其计算公式为: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害人依法应承担的抚养费用
十一、死亡赔偿金: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