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我与丈夫结婚。2001年,我们购房缺钱,我父母的资助我们6万元。现我与丈夫感情破裂。我要求离婚,他同意。我们对房屋的分割达不成一致。我丈夫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我认为其父母资助的6万元房款先扣除后,再平分。此房该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你所说的情况看,你父母是在你结婚铂为你俩购置房屋出资,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6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你个人的。这6万元应视为是对你和你丈夫共同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该房产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平均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