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标的确定了,如何约定标的的质量就成为最重要的问题。对于标的质量的约定要求明确、具体便于操作,不违反国家对产品质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对于国家实行强制性标准的,标的物的质量必须符合标准。对于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应在合同中直接明确规定。
对于凭样品买卖的,应当封存样品,并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当事人对标的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在质量条款中明确其特殊要求。
当事人对标的物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按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