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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合同的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机会平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是贯彻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和前提,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合同可由当事人平等协商订立、变更或者消灭,不允许国家公权力的不当干预。这个原则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第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

  第三、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也就是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一致的过程、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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