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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愿原则

  合同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自愿原则就是合同当事人即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让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直接所处的相关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

  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当然,合同自愿不是绝对的,并不能当事人想签订什么合同就订什么合同。有一个前题就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以内。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范围是不行的,所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这样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同自愿原则,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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