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网上文章、律师答疑、论坛观点均为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如有不妥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首席法律顾问:董维芹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13383118651
 电子信箱:Donglushi@126.com
 留言QQ:164139101[点击留言]
  站内资料查寻
法规导航
网上留言咨询!
  专业频道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也称为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合同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订立合同的主体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不平等的主体之间所签订的协议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合同不仅仅在合同主体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还可以变更、终止原先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民事权利义务是说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在于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从而使合同主体具体的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合同主体订立合同使原先主体之间的关系了生变化,也就是说变更合同主体先前的具体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合同主体通过订立合同,终止先前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三、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由于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平等的主体,任何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方。所以,合同主体之间要订立合同必须是合同主体之间达成一致的意向。是合同主体之间合意的结果。
 
 
 
 
2007--2010 (C) 河北法律律师网 版权所有(如有意转载我站内容,需先给我站建立友情链接!欢迎与我站交换链接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刊载文章以共享、研究为目的;如有不妥,请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
法律咨询热线:13383118651 电子邮箱:Hebls888@126.com  留言QQ:164139101(单击直接留言)
网站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 网站技术支持:金桥电脑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