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国家中,它被称为“帝王规则”。目前适用的合同法,不仅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围绕着诚实信用原则,建立了一套科学的合同义务体系和适用规则,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解释乃至终止,整个交易过程始终贯彻着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丰富了我国合同关系的内容,体现了现代合同法对当事人保护周密化、精致化的趋向。诚实信用原则使我国合同法成为一个科学的规范体系。
第一、在合同订产阶段应依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合同订立过种中,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而导致信赖该合同能够成立而为此积极准备的相对方遭受损失,此种损失仅因合同没有成立,而失去对过错方的约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有义务向对方当事人陈述与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当事人之间要相互合作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而该义务并不是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而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加诸于当事人之间的。
第二、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实信乃原则。
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以前,当事人都应当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如果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约前存在法定情况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并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在行使此权利时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则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三、合同的履行应依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1)及时通知;(2)协助;(3)保密。合同规定的再详细,也不可能包含所有可能出现的意外。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这是合同的附随义务。
四、合同终止后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知晓对方当事人的一些秘密。当事人要忠实的履行保密义务。不能因为合同的终止,而随意散布对方当事人的秘密。
五、合同的解释应依诚信原则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可能因使用的文字词句不当,导致合同难以理解或者理解有歧意。这时,就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各种因素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正确的解释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