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成。顾名思义,中外合资企业就是由中方和外方共同投资兴办的企业,但是从投资者身份上来讲,外方可以是企业、机构或者个人,而中方投资者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也就是说,我国是不允许个人投资建立合资企业的——当然,变通的方式也很简单,就是组建一个没有实体业务的机构,用来作为中方投资人就可以了;
二、组织形式。合资企业必须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但是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合资企业中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前者是股东会);
三、注册资本管理。
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合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允许减少注册资本,增加资本时也必须经董事会一致同意,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同时,合资企业也依照业务不同,有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其中: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少于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少于人民币十万元(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一致)。
在资本转让方面,我国也遵行审批原则。转让资本必须经过董事会一致同意,然后报原审核机构批准;同时,合资另一方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四、投资总额和前面关于关于资本分期投入的规定类似的另一项特殊规定是关于投资总额问题。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就是指基建资金和流动资金,特殊的地方在于,除了注册资本以外,合资企业还可以以企业名义向金融机构借款,将借入资金作为投资总额的一部分——通俗讲,就是允许把贷款直接看作是企业自有资金的一部分——这个对于内资企业是不允许的。
当然,为了避免风险,国家对于不同投资总额中企业资金和贷款之间的比例是有硬性规定。
五、管理机构。合资企业的管理机构也有特殊的地方,比如其董事是由投资各方指定,同时投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投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此外,董事任期也有区别,公司法规定是3年一届;而合资企业是4年一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