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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小心陷入无限责任

  过去一人创业只能采取独资企业或是个体户的形式,投资者需承担无限责任。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一人也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经营风险大大降低。
   但专家提醒,新《公司法》同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处理不当,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都有可能出现风险,甚至赔了夫人又折兵。
  林先生、刘先生、李先生是大学同学,三年前一起下海创业,由于资金有限成立了一间合伙企业,由于三个人齐心协力,企业经营状况一直不错。然而,好景不长,有了私心的李先生在外面偷偷另起了炉灶,把不少业务和客户带了出去,导致原来三个人经营的企业欠下了一堆烂账。因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为了偿还债务,林先生和刘先生的部分个人财产也被搭进了债务里。
  魏先生于2000年花50万元注册成立了一间有限责任公司,因为修订前的《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至少得有两位股东,无奈之下他找了另外一名挂名股东,对方的投资很少,也不善于经营,但是很喜欢发表“个人意见”,虽然公司的实际事务主要还是魏先生处理,但他的决策却要受到对方的影响。   

  一人公司经营风险大大降低
  根据修订前的《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要求是2人到50人才能成立,注册资金门槛至少要10万元。而个体户或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虽然门槛低,但是要承担无限责任,风险加大。举个例子,如果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是10万元,欠下了20万元的债务,但公司经过清算后所有资产只有5万元,那就可能只需要赔偿5万元,而如果是合伙企业或一人独资企业就有可能要赔上身家来凑足20万元。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何雁飞表示,以前两个以上股东办公司,做什么事都要股东通过才行,一些决策往往跟不上形势的变化,股东之间难免产生隔阂和矛盾。合伙企业中最容易出现的纠纷也比较类似,甚至可能产生财产纠纷,亲兄弟难明算账。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股东享有更大的开业自由,有限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风险,但不能够完全解决这些问题。   

  财产划不清或陷入无限责任
  修订后的《公司法》同时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实际情况看公司的股东很容易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风险就在于唯一股东可以实际上控制公司,有可能混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如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以公司名义为自己目的借贷和担保等等。专家提醒,滥用有限责任原则很有可能掉入无限责任陷阱,处理不当可能给个人甚至是家庭财产带来风险。   

  到底资产与个人家庭财产怎么才有清晰的界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并务必保留各种财务凭证,简单来说就是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相分离,公司对于投资、经营、预决算、亏损弥补、个人的分红等各个环节都要有书面决议及相应财务凭证,同时有必要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以防出现问题时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据悉,为防止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新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了其他的限制性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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