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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清算审计的问题

  什么是破产清算审计呢?我们认为,破产清算审计就是依法对破产清算会计信息进行再确认的监督过程。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只把法院宣告破产,进入了清算程序的审计项目才叫做破产清算审计,破产申请到法院宣告日阶段的审计、破产申请前的和解、整顿的审计,都不能称为破产清算审计,而只能称为企业财务审计或会计报表审计。这是因为这时的会计报表仍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那么破产清算审计的职责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就是对破产清算的会计信息发表意见,也就是对依法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依法偿还债务发表意见。

  破产审计应注意的几点
  1、审查破产宣告日以前六个月破产企业的财务收支,通过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处理,看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资产、非正常压价等违法行为。
  2、核对会计科目的结转,从行业会计科目转入破产清算会计科目是否与财政部1997年发布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相符,金额是否正确。
  3、应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有无法院裁定或财政部批准。
  4、存货的毁损盘亏的处理有无必要程序和批准。
  5、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损失是否经批准。
  6、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7、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入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有力,核算是否正确。
  8、破产债权申报的时间限制及数量与账面有无差异,清算调整的依据足不足;逾期未申报的是否作了依法处理。
  9、第一顺序破产债务的核算是否合法。
  10、清算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

  以上这些,审计发现有问题时,应书面通知清算组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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