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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读(七)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关联交易一般是指具有投资关系或合同关系的不同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又称作关联方交易。公司关联交易是一种经济行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但实务中常有控制公司利用与从属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从属公司与自己或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同利益的交易,损害从属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的现象。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五种人不得利用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其包括:
  (1)公司控股股东。系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系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董事。系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
  (4)监事。系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监事会成员。
  (5)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本条第二款原则规定了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处理。如果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伍种人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就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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