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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读(十七)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条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及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一人公司的财产有限,且股东只以投入公司的财产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因此难以对公司债权人形成有效的保护。另外,一人公司的惟一股东,通常直接经营公司业务,实际上完全控制了公司,更容易因股东和公司的财产混同而导致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需要通过立法来尽可能地加以防范和约束。

  为了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修订后的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至人民币三万元,并且规定注册资本高于三万元的,高出部分股东可以分期缴付。但这仅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考虑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缺乏股东的相互制衡,而股东又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的正常经营,公司法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提高至十万元,且规定必须一次缴清。同时,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成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样规定对于保障交易安全,明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义务是完全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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