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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面合伙协议,我该怎么办

  我和一个朋友人合伙搞生意,当初出于朋友间的信任,一直没有签订合伙协议,但由于经营不好,我朋友想退出,收回其投资,并不想承担责任,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尽管客观上没有订立合伙协议,但实际上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相互都有出资,都参与了合伙经营,都分配了利益,在发生纠纷时还是应当认定为合伙,不能仅因没有合伙协议而否定合伙的事实。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有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伙关系。”因此,虽然没有合伙协议,您可以凭发票及其他相关凭证证明合伙关系成立,对方并没有权利随时解除合伙合同,您可以拒绝对方的要求,继续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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