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历史要比其他企业形式存在的时间更悠久,也是经济生活中数量众多的组织形式,特别是在专业服务的领域中,大多是采用合伙制。
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同样,合伙企业也属于自然人企业的范畴,需要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合伙企业法中特别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1、合伙人。2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同样某些职业者不能成为投资人,比如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公检法系统人员等;
2、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存在的基础,在其中规定了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事务执行、退伙解散等重要事项;
3、出资。合伙企业的出资有一些特殊的地方,一个是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另一个是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也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这点是因为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彼此的信任和熟悉程度是企业存在的基础之一;
4、经营。全体合伙人都拥有经营权,同时,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在涉及重大事项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5、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连带性不单体现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同时也体现在合伙人之间。也就是说,即使合伙人之间约定了分担债务的比例,债权人依然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
6、入伙与退伙。作为人合企业,合伙企业允许投资人撤资,同时允许新合伙人加入。需要注意的地方是: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依然要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加入后,即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两点是法定的。
同时,为了维护企业团结,合伙企业的另一个特殊规定是在某些情况下,经过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某一合伙人除名,按照强制退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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