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解散的定义
公司解散是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指因公司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和过程。
二、公司解散的特征
1、公司解散是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即第一个程序。就如同自然人犯罪依法被法院判处死刑一样。还必须经过复核,执行程序,最终消灭其生命。但判处死刑是一个自然人可能被剥夺生命的开始和一个重要环节。
2、公司股东、债权人、有关机关做出解散公司的决定后,公司并未立即终止,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直到公司清算完毕并办理完注销登记后,其法人资格才消灭。
3、在存续期间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仅能开展与清算活动有关的事项,如清理债权债务等,而不能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4、解散后,成立清算组接管董事会,代行公司一切权利。5.公司解散必须以法定程序进行。
三、解散公司的方式、条件及原因
1、任意解散。新公司法第181条规定: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从以上几条可以看出,任意解散就是基于股东意志而发生的公司解散,我国没有公司营业期限的强制性规定,法国规定1999年,比利时、卢森堡30年,我国仅对中外合资企业有规定,一般项目10或20年,有竞争力项目为50年。
2、强制性解散
(1)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新《公司法》第181条第4款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如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被依法责令关闭,违反食品卫生法,违反药品管理法,违反建筑法等因公司行政法规、法律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解散。
(2)司法解散,即通过法律程序判决解散。我国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情形。还有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四、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1、解散后应立即进入清算程序。我国新〈〈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181条规定而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解散的公司,法人资格存在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3、由清算组接管公司一切权利。
五、公司解散的意义
1、保护股东的利益。公司出于赢利为目的而成立公司。当公司成立的目的达不到时或者因为种种原因达不到目的,继续经营下去会对股东造成更大损失时就应终止公司。这样可以了却股东意愿,实现股东的意思自制,维护股东的利益。
2、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公司强制解散。组织公司解散,以公司的财产甚至是股东个人财产(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况下)清偿债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以保障,同时对违法经营的公司,或处于“半死不活”的公司,如果不强制解散,公司就有可能继续加害潜在的债权人利益。公司强制解散使其丧失继续违法经营的能力,从而保护债权人利益。
3、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公司是市场经济最基本主体,“出生”和“死亡”都应该是很正常的事。有些公司甚至是名存实亡,但仍然从事经济活动,进行诈骗活动。对于这样的公司如果不强制其解散,促使其停止经营活动,必然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增加交易风险,破坏信用体系,造成信用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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