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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读(十五)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本条是对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的规定。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股东出资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维护公司正常经营与发展的必要条件;维持公司的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基本保证。根据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股东作为出资的财产,一旦投入到公司,应属于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不得对该财产再主张权利。因此,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已投入到公司的出资。这一规定对目前存在的有些公司股东利用他人资金,骗取验资及公司设立登记,在登记后即将钱款或财物归还他人的虚假出资行为有明确的针对性。《公司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此规定了处罚措施,公司成立后,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抽逃出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不得抽逃出资,不等于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按照本法的规定,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将其出资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依法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资本不会减少,该股东在公司的出资成为受让出资人在公司的投资。二是公司的股东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这就导致两种后果:一种是公司收回股东的股权后,重新向其他股东转让,使其他股东增加出资,公司维持原有资本和股权结构。另一种是公司收购股权后,销毁股权证明书,依法办理公司减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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