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本条是对公司股东权利的规定。股东将其财产投入到公司后,即以对公司的投资享有对公司的股权,股权主要表现为资产收益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资产收益权是股东按照其对公司的投资份额,通过公司盈余的分配从公司获得红利的权利,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这次修改《公司法》,扩大了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在红利分配方面的自由权,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分取红利,但股东约定和章程规定不按照上述原则分配红利的除外。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重大行为通过在股东会和股东大会上表决,由股东会和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方式作出决定。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指股东通过股东会和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方式选择公司的董事、监事的权利。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为保护股东的权益不受侵犯,新《公司法》增加了若干制度,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不分配股利的,可要求公司收股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等等,这些制度对切实保护股东利益,维护公平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关条款将会在以后的内容中逐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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