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网上文章、律师答疑、论坛观点均为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如有不妥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首席法律顾问:董维芹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13383118651
 电子信箱:Donglushi@126.com
 留言QQ:164139101[点击留言]
  站内资料查寻
法规导航
网上留言咨询!
  专业频道
国土资源管理常识百问百答

  1、土地
  土地是地球表面上由土壤、岩石、气候、水文、地貌、植被等组成的自然综合体,它包括人类过去和现在的活动结果。
  2、荒地
  荒地,是指未开垦的土地。
  3、荒山
  荒山,是指未开垦的土地。
  4、荒滩
  荒滩,是指未开垦的滩地。
  5、土地资源
  土地资源,是指已经被人类所利用和可预见的未来能被人类利用的土地。土地资源既包括自然范畴,即土地的自然属性,也包括经济范畴,即土地的社会属性,是人类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
  6、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是国家为维护土地制度,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所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措施。法律把土地管理权授予政府及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土地管理也是政府及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和行使法定职权,对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利用土地的过程或者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7、土地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进行登记管理的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8、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是指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9、初始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10、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 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11、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是指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下,由国家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归属的制度。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12、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13、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是指国家享有所有权的那一部分土地。我国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14、土地所有权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所有权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指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就是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15、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经国家依法确认的使用土地的权利。
  16、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17、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18、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
  19、共有土地使用权
  共有土地使用权,是指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享有一个土地使用权。
  20、土地他项权利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利。主要包括地役权、地上权、空中权、地下权、土地租赁权、土地借用权、耕作权和土地抵押权等。
  21、土地权属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归属。具体讲,就是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
  22、土地证
  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23、土地证的种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4、土地证发证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
  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25、土地面积
  土地面积亦称宗地面积,是指一宗地权属界址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6、土地用途
  土地用途,一般是指土地权利人依照规定对其权利范围内的土地的利用方式或功能。
  27、国土整治
  国土整治,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土地进行的综合整治,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各项活动,其目的在于提高土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全国范围土地的平衡和综合开发利用。
  28、土地供给能力
  土地供给能力,是指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状况,在一定的期限内,某一区域的土地所能提供的有效开发和使用的限度。
  29、国土规划
  国土规划,是从土地、水、矿产、气候、海洋、旅游、劳动力等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角度,确定经济布局,协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明确资源综合开发的方向、目标、重点和步骤,提出国土开发、利用、整治的战略重大措施和基本构想。
  30、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地使用条件,并要求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31、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32、村庄和集镇规划
  村庄和集镇规划,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对镇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分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以及本地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等作出一定期限内的综合布置和具体安排。  
  3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34、土地利用计划
  土地利用计划,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各类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
  35、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对年度各项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
  36、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作用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和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审批的依据。
  37、农业用地区
  农业用地区,是指为发展农业生产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农业用地区根据需要可进一步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
  38、土地利用区
  土地利用区,是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依据土地的适宜性和利用现状,依据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规划指标和布局要求划分出的土地主要规划用途相对一致的区域。
  39、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城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40、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村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41、耕地
  耕地,是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它是人类所需食物的主要源泉,是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42、耕地保护
  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
  43、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有关部门组织开垦新的耕地的制度。
  44、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
  45、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件和程序划定的特殊区域。
  46、土地开发
  土地开发,广义上是指因人类生产建设和生活不断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的现代科学技术的经济手段,扩大对土地的有效利用范围或提高对土地的利用深度所进行的活动。包括对尚未利用的土地进行开垦和利用,以扩大土地利用范围;也包括对已利用的土地进行整治,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集约经营程度。
  从狭义上理解,土地开发主要是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未利用土地开发是补充耕地的一种有效途径。
  47、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48、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9、土地复垦费
  土地复垦费,是指用地单位和个人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在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时,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50、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经批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为开垦耕地进行的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工程和生物技术、劳动力、生产资料等的投资费用。
  对占用基本农田收取的耕地开垦费要高于占用一般耕地的耕地开垦费。
  51、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52、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是指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照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闲置土地的费用。
  53、农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54、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55、未利用地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56、建筑物
  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等。
  57、构筑物
  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58、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59、征用土地
  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
  60、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61、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62、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方与受让方(土地使用者)通过协商的方式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
  63、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面投标形式,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64、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指定地块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拍卖主持人首先叫出底价,诸多的竞投者轮番报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65、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66、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租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67、土地使用权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8、国有土地租赁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69、土地资产处置
  土地资产处置,是指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对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一定的方式和原则进行处置。
  70、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指将一定时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价,作为国家的投资计作国家的股份。
  71、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国有企业改革中特有的一种土地处置方式),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到改革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
  企业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形成的国家股股权由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72、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
  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是指国家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特定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该企业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方式配置土地。
  这种方式有利于盘活企业土地资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但被授权企业必须接受授权部门的监督。
  73、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缴纳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其他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74、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75、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指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国家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76、地上物补偿费
  地上物补偿费,是指因征地导致被征用土地上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和恢复,林木的迁移或砍伐等,国家应给予所有者补偿的费用。
  77、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78、农村村民
  农村村民,是指居住在农村的村民,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业户口农民;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当地农村的人员。
  79、宅基地
  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80、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因临时使用建筑或其他设施而占用的土地。
  81、乡镇企业用地
  乡镇企业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所使用的土地。
  82、土地评估机构
  土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格,接受客户委托从事土地价格评估业务的中介服务组织。
  83、土地价格
  土地价格,是指土地权利和预期收益的购买价格,即地租的资本化。我国的地价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为前提,一次性支付的多年地租的现值总和,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84、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指按照城镇不同的土地级别或均质区段分别评估的商业、工业、居住等各类用途的单位面积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85、标定地价
  标定地价,是指在城镇不同土地级别或区段内,按照土地的条件、用途等,选定的宗地所评估的单位面积土地使用权价格。
  86、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放弃若干年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货币或其他物品及权利折合成货币的补偿。
  87、土地出让底价
  土地出让底价,是指政府根据正常市场状况下的地价水平并考虑到一些特殊政策因素的影响,确定某宗地出让时的最低控制价格。
  88、土地交易价
  土地交易价,是指土地使用权转移双方,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在土地市场中实际达成的交易价格。
  市场交易地价一般是具体宗地一定使用年限的现实交易价格,是交易双方收支地价款的标准。
  89、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
  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是指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根据土地的权利状况和经济、自然属性,按土地在经济活动中的一般收益能力,综合评定出在某一时点、某宗土地或某一等级土地,在某一权利状态下的价格。
  90、土地监督检查
  土地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
  91、土地监督检查证件
  土地监督检查证件,是由国务院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表明土地监督检查人员执法身份和执法资格的证件。
  土地监督检查证件是《土地管理法》特定的证件,是其他证件(如各级政府的行政执法证件)所不能替代的。
  92、非法占用土地
  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93、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94、非法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非法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9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96、非法占用耕地罪
  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9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98、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99、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00、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2007--2010 (C) 河北法律律师网 版权所有(如有意转载我站内容,需先给我站建立友情链接!欢迎与我站交换链接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刊载文章以共享、研究为目的;如有不妥,请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
法律咨询热线:13383118651 电子邮箱:Hebls888@126.com  留言QQ:164139101(单击直接留言)
网站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 网站技术支持:金桥电脑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