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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包含文物古迹的地域是否可以颁发拆迁许可证进行拆除

  问:对于包含文物古迹的地域是否可以颁发拆迁许可证进行拆除?

  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由此可见,即使拆迁申请单位的申请具备了获得拆迁许可证的各种前置条件,也并不必然可以获得拆迁许可证。当拆迁地域有文物古迹时,必须对这些文物古迹进行保护,不得随意拆除或者拆迁文物古迹,不得毁坏文物古迹外貌,因此在包含文物古迹的地域只有经过《文物保护法》的明确规定,经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机关才能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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