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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外籍当事人应否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的答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5年01月02日
【实施日期】1995年01月02日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
外籍当事人应否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4)154号《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外籍当事人应否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对外籍当事人委托外籍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代理诉讼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审查,对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符合条件的,可向其讲清道理,劝其予以更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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