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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后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5年07月07日
【实施日期】1995年07月07日
【正  文】

关于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后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明传〔1995〕16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专利侵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若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专利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处理决定,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以专利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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