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7年07月07日
【实施日期】1995年07月07日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
(1995年7月7日 法函〔1995〕9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明传(1995)16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专利侵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若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
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
民事案件受理。
二、专利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责令
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处理决定,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专利管理机
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以专利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
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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