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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商标审定抽签操作规程》的通知

(1994年6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事务所:<BR>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现发布《商标审定抽签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现制定商标审定抽签操作规程如下: 
   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且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商标局应当对于这些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 
  二、经审查,仍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符合初步审查的规定时,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协商。商标局发出协商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视为送达。
  三、自协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天之内,有关申请人未达成协议或者未将协议书报送商标局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抽签。
  在规定抽签之日不到者,视为弃权,其余人继续抽签。
  四、申请人均不能如期到达商标局或者均拒绝抽签时,由商标局调查并作出裁定。审定一个申请人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五、抽签议程由商标局审查处处长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主持,有关审查员到场。当场填写《商标审定抽签决定书》并由申请人或者其代表签字。拒绝签字,亦视为弃权。
  六、抽签先后,由有关申请人掷骰子决定。点大者先抽。点小者后抽。
  七、抽签过程由公证机关的公证人员两名监督进行。
  八、公证机关在抽签签字之前,收取公证费。
  九、抽签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写入《商标审定抽签决定书》。
  十、公证人员宣布公证结果生效。
  十一、商标局依抽签结果初步审定抽中者的商,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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