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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公告转载、表演已发表作品须付报酬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版权局公告转载、表演已发表作品须付报酬
【颁布部门】国家版权局
【颁布日期】1991年08月20日
【实施日期】1991年08月20日
【正  文】

国家版权局公告转载、表演已发表作品须付报酬

(1991年8月20日)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切实实施,国家版权局近日发表公告,指定中国版权研究会为临时收转使用作品报酬的机构。

  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以报刊转载和摘编、表演、录音或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方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禁止外,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使用者应按国家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机构,由该机构转递著作权人。

  为此,国家版权局已经正式向国务院申请成立专门机构。在此机构成立之前,作为应急措施,由中国版权研究会临时承担这项工作。公告要求使用单位在寄送报酬时,应提供被使用作品的名称、出处和作者署名以及其他与作者有关的线索。同时也希望凡认为自己的作品有可能被使用的著作权人向收转机构查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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