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网上文章、律师答疑、论坛观点均为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如有不妥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首席法律顾问:董维芹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13383118651
 电子信箱:Donglushi@126.com
 留言QQ:164139101[点击留言]
  站内资料查寻
法规导航
网上留言咨询!
  专业频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

 
 
 
 
 
 
 
 
 
 
 
2007--2010 (C) 河北法律律师网 版权所有(如有意转载我站内容,需先给我站建立友情链接!欢迎与我站交换链接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刊载文章以共享、研究为目的;如有不妥,请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
法律咨询热线:13383118651 电子邮箱:Hebls888@126.com  留言QQ:164139101(单击直接留言)
网站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 网站技术支持:金桥电脑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