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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劳动争议处理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日期】2003.03.20
【实施日期】2003.03.20
【正  文】

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3〕180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你们关于农民轮换工能否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能否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予以赔偿问题的征求意见函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农民轮换工),应当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的,应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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