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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收养中心合作的外国收养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为切实保障中国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与中国收养中心合作的外国收养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将中国被收养儿童的利益放在首位。 尊重《儿童权利公约》和《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的基本原则,充分认识到儿童应生长在一个充满幸福、关爱和理解的家庭环境中,按照中国被收养儿童的最佳利益为其选择合适的家庭。

  二、 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收养中心的规定和要求。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中国有关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遵守中国收养中心的规定和要求,积极配合中国收养中心工作。

  三、 是所在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 具有所在国政府部门授权其开展中国收养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在有效期范围内。美国收养组织目前暂应具有政府部门批准其开展国际收养的有效执照。

  四、是非赢利性组织。 是所在国政府批准的非赢利慈善组织。收费合理且没有与跨国收养有关的不适当财政或其他收益。美国收养组织必须是美国国税局批准的处于501(C) 3 法律地位的非赢利慈善机构。

  五、具有国际收养经验和一定的收养规模。 有国际收养经验;有年均收养中国儿童10名以上(含10名)的能力;有除收养项目以外的其他儿童和家庭服务项目。

  六、 能够提供完整的国际收养服务。 主要包括: 1、有规范的业务流程和规范的来华收养程序,能保证将中国收养的有关政策规定顺畅、真实、准确地传达给收养人; 2、能够为收养人提供收养前培训、收养指导和相关咨询。指导收养人做好收养准备; 3、能够对收养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并完成家庭情况报告。如所在国法律规定,收养组织不负责对收养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并完成家庭情况报告的,应指导收养人做好家庭情况报告; 4、能够向收养中国儿童的家庭提供安置后服务。按时、真实地向中国收养中心反馈被收养儿童安置后报告; 5、原收养人无法继续养育被收养人时,能采取积极措施保护被收养人利益,直至该儿童被重新妥善安置。

  七、 具有稳定、健全的组织机构。 有稳定、正式的社会办公场所;机构设置健全;董事会和执行机构的职责明确。

  八、具有专门从事国际收养的专业化队伍。 收养组织的工作人员应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具有专业知识,具有家庭和儿童服务方面的经验。

                       中国收养中心
                      二○○三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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