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社会福利机构中的特殊需要儿童能够和正常儿童一样早日回归家庭,中国收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将委托部分外国收养组织(以下简称“收养组织”)为特殊需要儿童寻找收养家庭。实施办法如下:
一、受委托收养组织的基本条件
1、正与“中心”合作的收养组织;
2、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中国收养中心的规定;
3、有政府颁发的非赢利证明,美国组织必须是处于501(C)(3)法律地位的组织;
4、有稳定的办公场地,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5、有专门部门和专业人员负责为特殊需要儿童寻找家庭;
6、能为安置特殊需要儿童提供相关服务;
7、能按“中心”的要求递交被收养儿童安置后反馈报告;
二、委托收养组织的办理程序
1、收养组织向“中心”递交协助安置特殊需要儿童的申请及相关文件,证明本组织具备受委托的条件和能力。
2、“中心”对收养组织的基本条件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审核,对其协助安置特殊需要儿童的资格进行确认。
3、“中心”向符合条件的受委托收养组织签发《中国收养中心委托外国收养组织为特殊需要儿童寻找收养家庭的函》。
4、收养组织在接到《中国收养中心委托外国收养组织为特殊需要儿童寻找收养家庭的函》后,应认真研究配合“中心”开展为特殊需要儿童寻找收养家庭项目的有关责任、要求和条件,确认履行后向“中心”发回接受委托的复函,即《关于接受中国收养中心委托为特殊需要儿童寻找收养家庭的回函》,同时,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书面告知“中心”。
三、收养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爱心,有抚育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素质和心理准备;
2、有照顾特殊需要儿童的经验和技能;
3、有针对特殊需要儿童制定的医疗康复及抚育计划;
4、经济条件好,年收入高于一般收养人;
5、身心健康,没有传染病、爱滋病、癌症、精神疾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护理、养育特殊需要儿童的疾病;
6、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
7、不放弃收养关系和医疗护理;
8、原则上是双亲家庭。
收养组织要为预收养人填写《预收养父母基本情况表》,如果情况表的内容与递交到“中心”的申请文件内容有出入,“中心”将不能同意收养人的申请,并对此收养案例进行重新调整。
四、年度总结与终止
关于年度总结。受委托的收养组织每年需向“中心”递交年度安置特殊需要儿童书面总结报告,报告基本内容应包括:1、本年度安置特殊需要儿童的生活、医治、康复、受教育等基本情况;2、安置特殊需要儿童的做法;3、有何建议;4、收养组织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是否合格,是否调换。
收养组织应按“中心”有关要求递交反馈报告,并填写《特殊需要儿童情况反馈表》。年度总结时间:每年12月1日至31日。
关于终止。受委托的收养组织如果在工作中违反涉外收养及为特殊需要儿童安置的有关规定,“中心”将向该组织提出警告,如不纠正或仍违反规定的,“中心”将终止其为特殊需要儿童寻找收养家庭的资格。
五、注意事项
1、收养组织应以为儿童负责、为家庭负责的态度投入这项工作。不能以收养特殊需要儿童为由,转交不符合要求的家庭文件。更不能借'受委托组织'之名,对本组织进行夸大宣传。
2、收养组织在接到“中心”推荐的特殊需要儿童的材料后,必须如实地向收养家庭介绍该儿童的材料和情况,由收养人自愿选择,不可强求。
3、收养组织不得通过媒体登载和介绍特殊需要儿童材料,在推荐特殊需要儿童材料时不得使用带有歧视和偏见的语言。
4、收养组织要妥善保管特殊需要儿童的材料,收养组织之间不能互相交换特殊需要儿童材料。
5、收养组织只能安置“中心”推荐的特殊需要儿童,不得私自在中国社会福利机构中寻找和挑选特殊需要儿童,也不能将收养特殊需要儿童与在华做收养项目挂钩。
六、关于受委托收养组织为特殊需要儿童寻找家庭的具体实施步骤,详见《中国收养中心委托外国收养组织为特殊需要儿童寻找收养家庭的操作程序》。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0年9月25日公布的《中国收养中心委托收养组织为病残儿童和大龄儿童寻找收养家庭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收养中心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