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特殊需要儿童的安置工作,切实保障特殊需要儿童的合法权益,特对委托外国收养组织(以下简称“收养组织”)为特殊需要儿童寻找家庭工作,提出如下操作程序。
一、寄发委托书及儿童材料
(一)中国收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采取分批次将一定数量的特殊需要儿童材料寄发给接受委托的收养组织。
根据特殊需要儿童材料情况和接受委托的收养组织安置特殊需要儿童的能力,一个收养组织每批可委托5至30名。
(二)每批材料的委托期限,自《中国收养中心为特殊儿童寻找家庭委托书》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超过三个月未找到收养家庭的,应将特殊需要儿童材料全部退回“中心”,尔后由“中心”再行安排;三个月到期有收养意向但未确定家庭的,经“中心”同意,可暂留接受委托的收养组织处,列入下一批委托名单。
(三)每批材料委托到期后,接受委托的收养组织应向“中心”说明本批被委托儿童的安置进展情况,内容包括:“已找到收养家庭”、“已有收养意向”、“尚未找到收养家庭”等,同时可向“中心”说明下一批接受委托的特殊需要儿童的年龄、数量、病残种类等需求意向。
二、有关材料的准备
收养组织为特殊需要儿童找到家庭后,首先应调查拟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并负责填写《预收养父母基本情况表》;尔后,指导预收养人填写《接受特殊需要儿童意向书》。预收养人签署《接受特殊需要儿童意向书》后,“中心”将视为该收养人同意接受该儿童的正式意见,在以后的文件审理过程中不再寄发“征求意见书”。
收养组织完成材料准备后,将《预收养父母基本情况表》、《接受特殊需要儿童意向书》原件及中文翻译件一并递交“中心”。
三、有关材料的审查
“ 中心”接到收养组织递交的《预收养父母基本情况表》、《接受特殊需要儿童意向书》后,对预收养人基本情况和家庭制定的治疗及康复计划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中心”将向收养组织寄发《通知》。
四、收养文件的递交
收养组织接到“中心”寄发的《通知》后,应根据收养申请文件已递交“中心”和未递交“中心”的不同情况,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文件已递交“中心”的,收养组织应函告“中心”,说明该收养家庭的姓名、递交文件的时间、预收养的特殊需要儿童姓名,并附“中心”的《通知》复印件。
(二)文件未递交“中心”的,收养组织应待收养申请文件完成后,在向“中心”递交文件时,函告“中心”,说明该收养家庭预收养特殊需要儿童的姓名,并附“中心”的《通知》复印件。
“ 中心”在收到收养特殊需要儿童家庭的全部申请文件后,将加快审理该收养人的申请文件。
中国收养中心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