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网上文章、律师答疑、论坛观点均为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如有不妥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首席法律顾问:董维芹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13383118651
 电子信箱:Donglushi@126.com
 留言QQ:164139101[点击留言]
  站内资料查寻
法规导航
网上留言咨询!
  专业频道
民政部 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1983年12月9日 民〔1983〕民133号

上海市民政局:

  1983年10月28日沪民社(83)第80号来文收悉。经商得外交 部同意,答复如下:

  一、长期居住港澳的外籍华人申请与内地公民结婚的,对持有其国籍 所属国证明的,应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对持有港澳有 关当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可参照《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办理婚姻登 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二、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 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但它不是申请结婚登记的主要证明。要这一证明的目的在于 了解华侨、港澳同胞在国外是否从事正当职业,以保护国内(内地)公民不受欺骗和出国以 后有可靠的经济生活保障。无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的,可由婚姻当事人在国内的亲友出 具。持有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而没有从事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 明,又未发现其他问题的,也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三、对于男女双方都是来华工作的外 国人;或一方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方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在华办理结婚登记的 ,只要他们具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 《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可予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证我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让婚 姻当事人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

  四、《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 婚的规定,是根据有的国家不经法院判决离婚无效的情况做出的,不论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 方要求离婚的,都由我人民法院处理,这一规定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应按规定执行。

 
 
2007--2010 (C) 河北法律律师网 版权所有(如有意转载我站内容,需先给我站建立友情链接!欢迎与我站交换链接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刊载文章以共享、研究为目的;如有不妥,请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
法律咨询热线:13383118651 电子邮箱:Hebls888@126.com  留言QQ:164139101(单击直接留言)
网站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 网站技术支持:金桥电脑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