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收养组织(以下简称收养组织)在华开展跨国收养时,应遵守此规定和要求。
第一部分 收养申请、证明文件和家庭情况报告
一、收养申请文件
(一)应提交的文件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7、家庭情况报告;
8、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9、护照复印件;
10、免冠照片各两张(两寸)及家庭生活照片六张。
以上文件除第九项、第十项外,其他八种证明文件均须由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并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申请人在华收养子女,除应当提交上述规定文件(不含第五项)外,同时还应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应提交文件的内容要求
1、跨国收养申请书
⑴跨国收养申请书应由收养申请人亲自撰写,不可由他人代写或收养组织格式化填写。
⑵跨国收养申请书由收养申请人亲笔签名。
⑶跨国收养申请书包括如下内容:收养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及国籍;申请收养的理由;欲收养中国儿童的明确愿望及要求;收养申请人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儿童的声明;收养申请人保证被收养儿童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以及保证抚养、教育被收养儿童健康成长的声明。 2、出生证明
⑴ 收养申请人必须提供其出生地户籍管理或民事登记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或出生证明复制件(夫妻双方应分别提供)。
⑵ 无上述机构出具出生证明的,应提供当地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公证的原始出生证明复制件。 3、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收养申请人应提供其结婚地有关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单身收养申请人应出具单身证明。未婚的,应出具未婚证明;离异的,应出具末次婚姻的离婚证明;丧偶的,应出具配偶的死亡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⑴收养申请人应提供由雇主或受聘机构出具的职业证明。职业证明包括如下内容:收养申请人的职业、职务、被雇用期限、年收入及继续被雇佣的前景等情况(夫妻双方应分别提供)。
⑵收养申请人本人是雇主或是自由职业者的,应提供由有执照的会计师出具职业及年收入证明;收养申请人本人是会计师的,应提供由其他有执照的会计师出具的职业及年收入证明。
⑶收养申请人无职业的,应提供无职业声明。内容包括:现在的生活经济来源、是否计划参加工作等情况。
⑷收养申请人已退休的,应提供退休声明。内容包括:退休时间、退休前年收入、退休后是否有收入、收入状况等。
⑸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应按《附表一》填写(收养申请人的年收入应与职业证明一致,不一致的,应予以专门说明)。
⑹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中的货币单位均以收养申请人所在国本国货币结算。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⑴ 收养申请人应提供由有执照的医生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夫妻双方应分别提供)。
⑵ 收养申请身体人健康检查证明请按照《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格式要求填写。填写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字迹要清晰工整。字迹潦草不能辨认的,视为未提供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⑶ 收养申请人长期服用某种药物,应注明该药物的名称、用途。
⑷ 收养申请人曾患有某种严重疾病或做过手术,应由有执照的医生专门出具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患者何时患病/或做过手术、患何种疾病/或做过何种手术、疾病治疗过程及结果/或手术结果、患者是否痊愈、患者是否还需服药控制病情等情况,并做出是否适合抚养孩子的结论。
⑸ 单身收养申请人有异性同居伙伴的,应提供其异性同居伙伴的身体健康证明。
⑹ 收养申请人的体检报告自体检之日起(以检查日期为准),至中国收养中心接收收养申请文件登记之日止,不得超过一年。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⑴ 收养申请人应提供由其所在国警察机构出具的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并由有资格的官员亲笔签字(夫妻双方应分别提供)。
⑵ 收养申请人在近五年内曾在其它国家或地区生活、工作一年以上的,应分别提供曾居住地国出具的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⑶ 单身收养申请人有异性同居伙伴的,应提供其异性同居伙伴的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⑷ 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至中国收养中心接收收养申请文件登记之日止,不得超过一年。
7、收养申请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⑴收养申请人应提供其所在国政府出具的同意其来华收养子女的有效批准书。
⑵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收养申请人可提供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同意其来华收养子女的有效批准书。
8、照片
两寸免冠照片应放在标准的护照照片袋中,不要装订或粘贴。家庭生活照片可贴在与文件规格一致的纸上。
二、 家庭情况报告
(一)家庭情况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1、会见和访问。社会工作者与收养申请人会见、谈话的次数、时间、地点、方式等情况。社会工作者必须与收养申请人进行面对面的会见、谈话及访问,其次数不得少于四次(含家访)。
2、收养动机。收养申请人决定收养子女的原因,决定从中国进行跨国收养的理由,对跨国收养的理解,对跨国收养可能存在的风险、延误、对预期收养的孩子和孩子安置后可能出现的不适应等情况的理解及心理准备。
3、家庭背景/个人简介。应写明受教育情况、工作经历、兴趣爱好、宗教信仰、业余生活及与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等。
4、婚姻状况。夫妻双方应有对彼此的看法、对婚姻的态度、解决婚姻问题的方式、对婚姻的满意程度等;单身收养的,应有对目前单身状况的态度、对将来是否会结婚的态度、将来结婚后如何对待收养子女等;离异的,应写明前次/几次婚姻关系结束的原因和次数。
5、子女情况。有无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收养子女。应写明他们的性别、年龄、爱好和受教育程度;有前婚子女的,应写明是否与收养申请人同住;家中有年满10周岁以上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写明他们对跨国收养的意见。
6、健康状况。收养申请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患有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患有精神、心理方面的疾病等,是否有影响抚养孩子的不利因素等,收养申请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应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及医生专门出具的检查报告相一致。社会工作者要做出收养申请人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合抚养收养儿童的评估。
7、家庭经济状况。收养申请人的收支情况,如:年收入、各种投资收入、家庭资产、债务、生活支出、收支是否平衡等情况。社会工作者要做出收养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是否适合抚养收养儿童的评估。
8、有无虐待或暴力历史、犯罪记录。包括收养申请人是否有酗酒、吸毒、滥用药物、家庭暴力、性虐待、虐待儿童等历史(即使未因此遭逮捕或定罪),是否有过犯罪记录(包括被逮捕或被定罪),是否受过处罚,受处罚后是否有悔过、改过的行为表现。社会工作者应做出收养申请人是否有资格收养儿童的评估。
9、居住条件。收养申请人目前居住的住宅情况,所居住房屋的面积,所处的社区环境,社区内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公共服务设施等状况,特别是该社区对接纳外来种族孩子的态度。每处住宅的情况,包括对孩子居住条件合适性的评估,并说明居住空间是否符合当地政府的要求(如果有此要求的话)。
10、抚育计划。收养申请人与儿童交往的情况、育儿经验,对收养儿童拟采取的抚养方式;收养申请人欲收养病残儿童和大龄儿童时,应写明收养申请人的思想准备、意愿和适合抚养这种孩子的能力。社会工作者应根据收养申请人的抚育计划做出其是否适合收养儿童的评估。
11、同住或同居的非家庭成员情况。收养申请人(已婚夫妇或单身)有与其同住的非家庭成员的,应说明关系、合住原因;单身收养申请人与同性别的非家庭成员同住的,社会工作者应申明中国不受理同性恋家庭收养申请的立场,并由收养申请人做出双方不是同性恋关系的声明,社会工作者对此应做出真实的评估;单身收养申请人与异性非家庭成员同住的,应真实反映其异性同居朋友对其从中国收养孩子的态度,收养申请人与其异性同居朋友的关系等情况。
12、监护/抚养承诺。如收养申请人发生不测或过早去世时,指定由何人作为孩子监护/抚养人,指定监护/抚养人的年龄、职业、婚姻、子女、健康、经济等情况,并由社会工作者对指定的监护/抚养人做出是否适合监护/抚养收养儿童的评估。单身收养申请人指定的监护/抚养人须出具同意监护/抚养被收养儿童的书面声明。
13、以前收养是否被拒绝或有过不利的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申请人对是否被拒绝成为未来养父母或成为一份不利家庭情况报告的当事人的回答。如果收养申请人以前被拒绝过,或成为不利的家庭情况报告的当事人,应说明其被拒绝或不利的原因,并附上以前被拒绝或不利的家庭情况报告。
14、评估和推荐。社会工作者应对收养申请人整体情况做出真实的评估,对其是否适合从中国收养孩子、收养孩子的年龄、健康情况等提出意见。
(二)家庭情况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完成家庭情况报告的收养组织执照复印件;
2、单身收养申请人指定的监护/抚养人出具的同意监护/抚养被收养儿童的书面声明。
(三)对完成家庭情况报告的要求
1、根据所在国法律,收养组织负责为收养申请人完成家庭情况报告的,收养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应由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文件的收养组织的社会工作者完成。
2、根据所在国法律,收养组织不负责为收养申请人完成家庭情况报告的,应积极指导收养申请人配合社会工作者完成家庭情况报告。
三、补充文件和退文
1、在收养申请文件运转期间,如果收养申请人的情况发生变化,收养组织应及时将情况反馈中国收养中心,并递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2、收养组织在接到中国收养中心审核部门补充文件的通知后,应在60天内(从中心通知之日起计算)将补充的文件递交至中国收养中心。否则申请文件将被退回收养组织,补充文件齐全后,按新的文件运转程序办理。
3、经中国收养中心审核,被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中国收养中心要求、不利于被收养儿童健康成长的收养申请文件,将做退文处理。
第二部分 递交文件
一、递交收养申请
1、收养组织应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中国收养中心递交收养申请文件。
2、收养组织不能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条件和不符合中国收养中心要求的收养申请人递交文件。
3、收养组织只能递交直接向本组织提出收养申请的收养人文件。
4、第二次来华收养儿童的申请应与第一次来华收养间隔一年以上(从第一次收养登记之日起到第二次递交收养申请文件止)。
5、收养申请文件须齐全、有效。
6、每批(组)文件应附本批(组)文件的清单(一式两份),内容包括:递交文件日期、本批(组)文件份数、收养申请人名单、交费情况等,并由本组织负责人签名。
7、收养申请文件使用对开文件夹放置,文件夹封面应印明组织标识。
二、加快办理收养申请
(一)加快办理的条件
收养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加快办理收养申请文件:
1、申请收养残疾儿童和6岁以上大龄儿童;
2、收养申请人双方或一方是外籍华人;
3、收养申请人正在华工作或学习,连续在华居住一年以上。
(二)对加快办理的要求
1、收养组织应了解可加快办理收养的条件,并为符合条件的收养申请人递交加快办理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2、收养申请人提出加快办理要求后,收养组织应向中国收养中心递交申请书并附收养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收养组织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收养组织名称、欲加快办理的收养申请人姓名、文件递交的时间、加快办理的原因、相关证明材料等,并由收养组织负责人签名。
三、暂停收养申请
1、暂停收养申请指收养申请人因自身原因而提出的暂停办理要求。
2、收养申请人提出暂停收养申请后,收养组织应向中国收养中心递交申请书并附收养申请人的暂停申请。组织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收养组织名称、收养申请人姓名、递交收养申请文件的时间、暂停收养的原因、计划暂停时间等内容,并由收养组织负责人签名。
3、暂停收养申请,应在中国收养中心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之前提出。收养申请文件在中国收养中心的暂停时间不超过6个月,暂停时间从申请之日起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终止收养办理,再次提出申请在华收养时,按新递交申请文件运转程序办理。
4、收养申请人在暂停期限内要求恢复收养的,收养组织应向中国收养中心递交申请书并附收养申请人的申请。收养组织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收养组织名称、收养申请人姓名、递交文件时间、办理暂停文件的时间及恢复办理收养的原因等内容,并由收养组织负责人签名。中国收养中心接到申请书后,按原递交收养申请文件程序办理,收养申请人不需重新登记和交纳服务费。
5、在暂停期间内,如收养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收养组织应及时向中国收养中心通报并递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终止收养申请
1、终止收养申请指收养申请人因自身原因提出的终止收养要求。
2、收养申请人提出终止收养要求后,收养组织应及时递交终止收养申请书并附收养申请人的申请。组织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收养组织名称、终止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姓名、递交文件时间、终止收养的原因、递交文件时交费情况、接收退费的户名、银行名称及账号等内容,并由收养组织负责人签名。
五、缴费
1、在递交收养申请文件的同时,应缴清有关费用。同批文件,一次递交多份的,使用一张支票交费;不同批次的文件,分别交费,不得预交费用。
2、采用支票方式支付费用时,支票的大小写金额要一致,出票人要签字,支票有效期应在6个月内。
3、采用电汇方式汇款时,应写清收养组织名称和交费人姓名,并注明汇款手续费由交费人承担。办理电汇手续后,需将电汇单的原始凭证传真至中国收养中心,或将电汇单原始凭证复印件随收养申请文件一同寄至中国收养中心。
4、中国收养中心退还收养申请人的费用,收养组织应如数、及时转还收养申请人。
第三部分 反馈意见和办理登记
一、反馈收养申请人意见
1、收养组织接到中国收养中心发出的《征求收养申请人意见书》及被收养儿童材料后,应及时转交收养申请人,不应拖延和为收养申请人代签意见。
2、收养组织应及时将收养申请人的意见反馈给中国收养中心,反馈意见时间不超过45天(以中国收养中心寄出《征求收养申请人意见书》的邮戳为准)。如果收养申请人不接受中国收养中心为其选配的儿童,应将该儿童的资料一并寄回中国收养中心。
3、如果收养申请人认为选配的被收养儿童不适合时,收养组织应及时将收养申请人的理由和意见反馈给中国收养中心;如收养人要求更换原选配的儿童时,收养组织应做好协调及解释工作。
4、收养组织在接到中国收养中心选配的被收养儿童材料后,如需要进一步了解该儿童的情况或有关资料,应与中国收养中心联系,不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获取儿童信息。
二、来华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1、收养人在接到《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后,收养组织应提供必要的咨询和辅导,为来华收养旅行做好准备。
2、凡收养人委托收养组织安排来华收养旅行的,收养组织应为收养申请人来华办理收养登记做好安排,在《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有效期内,与收养登记机关预约登记时间。
3、遵守收养登记机关的规定,在工作日之内办理交接和登记手续,保证收养登记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4、夫妻双方应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因特殊原因一方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另一方应持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的委托书来华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5、如收养申请人放弃收养,收养组织在应征得中国收养中心和省级民政部门同意后,配合做好后续工作,并负责监督收养申请人及时将被收养人送还送养人。收养组织从事发之日起10天内,须就此事向中国收养中心写出书面报告。
6、收养申请人不能在《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有效期内来华办理登记时,收养组织应及时通知中国收养中心。中国收养中心可重新签发一次《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收养申请人不能在《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有效期内来华办理登记手续,收养组织又没有及时通知中国收养中心的,按收养人自动放弃收养处理,不再签发《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原安置给该收养人的儿童将做重新安置。
7、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收养人要求更换孩子时,收养组织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做好工作。
第四部分 特需儿童安置
为使社会福利机构中的特殊需要儿童能够和正常儿童一样早日回归家庭,中国收养中心已委托部分外国收养组织为特殊需要儿童寻找收养家庭。对此项工作的要求请参照2002年3月29日中国收养中心发布的《中国收养中心委托外国收养组织为特殊需要儿童寻找收养家庭的办法》执行。
第五部分 安置后报告
一、安置后报告的内容
(一)安置后报告的首页应是收养家庭及被收养儿童的基本情况,其内容包括:
1、《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编号、被收养儿童原中文姓名、出生日期、送养的社会福利机构名称、收养登记日期、收养后姓名、收养时健康情况。
2、收养父母姓名、现职业、家庭住址。
3、被收养儿童的国籍。
4、递交安置后报告的机构名称、社会工作者家访的日期、撰写报告的日期、第几次报告。
(二)安置后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收养儿童的健康情况、身体发育情况、智力发育情况、受教育情况。
2、被收养儿童与收养父母、家庭、社区的融合情况;收养父母的工作、生活调整情况;收养父母抚养、教育被收养儿童的方法。
3、被收养儿童入籍情况。
4、收养家庭发生的重大变化:主要是收养父母婚姻状况变化、工作变动、居住环境改变及身体健康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
5、社会工作者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内容。
6、社会工作者的总体评价。
二、递交安置后报告的要求
1、向中国收养中心递交收养申请文件的收养组织,应按时向中国收养中心递交每个被收养儿童的两份安置后报告。
2、收养组织要在被收养儿童回国后的第6个月和第12个月中,分别委派社会工作者到收养家庭进行访问;并在访问后的3个月内向中国收养中心递交安置后报告。如果被收养儿童在回国后的一年之内,没有加入收养国国籍,收养组织还要每6个月委派社会工作者家访一次,并撰写一份安置后报告,直至被收养儿童加入收养国国籍。
3、安置后报告的内容要真实、具体、全面。社会工作者要根据访问情况撰写安置后报告,真实记录在家访中看到、听到的情况,客观反映收养家庭收养后的变化,被收养儿童的生活、成长情况。安置后报告要有社会工作者或收养组织负责人的签字。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递交安置后报告的同时,要提交被收养儿童的入籍证明,如:公民证复印件、家庭户籍簿复印件、被收养儿童护照复印件。
(1)被收养儿童进入收养国后,不能依据收养国法律自动加入收养国国籍的;
(2)收养人居住在国籍国以外的国家一年以上的;
(3)收养人是夫妻双方共同递交收养申请文件,而只有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来华办理收养登记的。
5、在递交安置后报告的同时,要提供四张照片并附照片说明,其中要有被收养人与收养父母的合影。
6、安置后报告要翻译成中文,翻译要忠实于原作。安置后报告要用A4纸打印整齐。排列装订的顺序是: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入籍证明、照片。
7、被收养儿童在未成年期间,如发生重新安置、伤亡事故,收养组织要向中国收养中心提交专题报告。
8、收养组织要配合中国收养中心完成对被收养儿童的专题抽样调查。
第六部分 收养组织在华联系人
一、为保证跨国收养工作的健康开展,收养组织应直接与中国收养中心进行工作往来。
二、确因收养组织跨国收养工作需要而在华设立联系人的,必须按照程序向中国收养中心申请备案,没有备案的联系人不准参与在华的跨国收养工作。
三、备案程序
1、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递交其在华联系人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委托工作的权限、委托期限、组织负责人签字等内容;
2、收养组织在华联系人应填写《收养组织在华联系人备案表》,并递交下列材料:
(1)个人承诺书;
(2)学历证明复印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两寸彩色近照3张。
四、工作要求
1、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2、热爱跨国收养工作,维护中国和被收养儿童的权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质;
3、积极配合中国收养中心和收养登记机关的工作,不干扰正常工作秩序;
五、收养组织应加强对其在华联系人的管理,督促在华联系人自觉接受中国收养中心的培训,听取中国收养中心的意见,对违反规定的在华联系人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部分 注意事项
一、收养组织在来华跨国收养活动中,必须杜绝从中获取不适当的收益,不将跨国收养进行商业运作。
二、收养组织在来华跨国收养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
三、保持与中国收养中心的良好沟通和交流渠道,不传播谣言,不听信谣言。
四、收养组织不能为收养申请人挑选或指定被收养儿童。
五、收养组织不能干预各级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机构的涉外送养工作。
六、收养组织不能将与中国收养中心合作的资格进行转让。如果收养组织间进行了合并或发生了其他变化,应及时通知中国收养中心。
七、收养组织不能在商业媒体上登载、传播中国被收养儿童的资料。
八、收养组织不能做有关中国收养方面的不恰当宣传。
中国收养中心
二○○三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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